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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4 13:16 来源:    

索引号000014349/2023-88425 主题词
发文单位区环保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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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生强模具特钢厂:

社会信用代码(民身份号码):914202007674385692
地址:汪仁镇山南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家秋

20237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扩建1台3吨电液压锤、1套连续式加热炉、1台锻钢机,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告字〔2023〕开铁1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我局视同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                      

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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