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服务企业用工政策,负责就业形势分析研判,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5.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机关临聘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7.贯彻落实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建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8.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0.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市劳动监察支队指导下对区属单位实施监察,协助市劳动监察支队查处重大案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11.负责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全区技能大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负责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指导人才市场建设,综合管理人才中介机构和组织;参与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做好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创新团队推荐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