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以及省、市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办法。
2、负责辖区内的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4、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负责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
7、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生态环境许可。
8、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减排、限期治理项目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有关环境法制、环境安全、环境质量、环境宣传、环境统计、自然保护、信访案件、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工作。
10、完成开发区·铁山区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