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开发区·铁山区城镇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向指位和文化功能,根据2022年最新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铁山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道路命名要严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好记、彰显文化”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区域范围内城镇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专名、通名规则
第四条 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
第五条 道路通名一般为路,使用以下特定通名应符合相应要求。
快速路:设计时速较高,为长距离交通服务的重要道路。
高架路:架空建设主要或仅供车辆行驶使用的立体式道路
大道:长距离、贯通性的重要道路。
大街、街:城区或镇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次干路。
巷: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
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三章道路命名及重名调整
第六条 道路命名、更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以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洋复古、格调低下、离奇古怪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
(二)坚持相对稳定、名符其实、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含义明确、易找好记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三)用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城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冠大名。
(六)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七)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区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城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九)用字要选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用方位词和数词。
第七条 道路命名、更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路”“街”“巷”等。
(二)部分道路特定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一般适用于宽60米(含60米)以上、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的道路。
2.“大街”一般适用于宽40米(含40米)以上60米以下、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
3.“街”一般适用于宽10米(含10米)以上40米以下,且道路两侧凸显商业功能。
4.“巷”一般适用于宽10米以下且一端不通的街道,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10公里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四)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八条 道路命名、更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关联性,注重道路命名、更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第九条 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拼音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拼写。
(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
(三)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
(四)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位置为道路所在镇及方位。
(五)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章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第十条 道路命名、更名程序。
(一)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城市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区地名委员会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含命名、更名方案及理由,道路基本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按照区地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道路名称向发改部门报批。
(二)区自规、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更新的道路系统规划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报区地名委员会,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
(三)乡镇(街道)镇区道路命名、更名:
1.镇区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民政办为依托,向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道路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包括:请示报告,命名、更名方案报告(含拟命名名称、道路位置规模等基本情况、历史文化底蕴情况),道路规划图等。
2.审核与勘察。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凡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区地名委员会,管委会、区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3.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地名委员会审议。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报区地名委员会审议。
5.专家论证。召开道路命名专家论证会议,研究确定命名方案。
6.政府审批。经区地名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7.备案。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8.公告。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区地名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乡村道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将道路命名、更名批准文件抄送宣传部、党政办(区档案馆)、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区住房保障局、区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巡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供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文件。
第十二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本试行规则由开发区·铁山区民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五条本试行规则如与上级新印发的有关规则不符,则以上级规则为准。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